问题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 |
释义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据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经营企业,并不完全享有企业法人的资格,有的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有的依法则不能取得中国法人的资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否则取得中国法人的资格。完全取决于企业的组织形式。 取得法人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符合中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由中外投资者投资组成企业的独立财产,企业财产与各投资者的财产相分离;要依照法定程序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注册;合作经营企业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要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订约、履约和诉讼的法律能力。 没有组成法律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是由中外方合作者投资,形成企业的财产,但合作各方仍分别拥有参加合作企业的各自财产。与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比较,没有法人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尽管也有企业自己的财产,但企业的财产没有完全独立于投资者,在对外承担责任时,除了以合作企业的自有财产为基础外,有时还会涉及到投资者未投入到企业的财产。 不论是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是未能得法人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它们都是中国的经济组织,它们依中国的法律而成立,营业中心和管理中心也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的国籍。中国政府对外合作经营企业既行使属于的管辖权,又行使属人的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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