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是内幕信息呢 |
释义 | 1、内幕信息具有什么特征? 内幕信息所具备的三大特质: (1)是该信息所在集体,内部运作人员所知悉的信息。 (2)是该信息所在集体,尚未对外公开的信息。 (3)是对于信息所在集体或行业具备商业价值的信息。 (信息未公开:指公司未将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大众传播媒介或法定公开媒介发布或发表。如果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传播媒介超过法定时限,即使未公开发布或发表,也视为公开。) 2、内幕信息的认定 (1)内幕信息的范围 A、应提交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B、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C、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D、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E、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F、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G、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 H、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首先需要确认存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尚未公开”。因此,内幕交易只能发生在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这段时间被称为“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3、内幕信息的形成 (1)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2)“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收购方案”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3)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4、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5、内幕信息的公开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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