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曹某某欠投资公司钱,上门讨债动手打人怎么处理 |
释义 |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被害人曹某某因经营公司的资金周转不开,向某投资公司借款共计26万元,约定资金周转过来连本带息立刻归还。2013年2月,该投资公司经理要求曹某某还钱,但是曹某某因资金短缺,仍没有钱偿还。就在曹某某到处筹钱过程中,2013年4月13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人来到曹某某家中索要欠款,未果。尽管曹某某一再表示已经办理房屋贷款,马上就能归还,刘某某等人仍对曹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左耳鼓膜穿孔、颅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均已构成轻伤。在曹某某一再保证之后,刘某某离开曹某某家中,另外两人继续留在曹某某家中讨债。万般无奈之下,遍体鳞伤的曹某某终于鼓起勇气选择报警,警方立即赶赴现场将两名嫌犯抓获。同年4月23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对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法律解读] 追讨债务本是天经地义,当债务人不能及时偿还时,公民应当通过法律救济途径进行正当维权,而不能如本案嫌犯这样采用不恰当或粗暴的方式讨债,最终落得讨债不成,害人害己。同时,当债务人遭遇不合法讨债时,应当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因欠债理亏选择退缩避让,从而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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