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区别吗 种类之债是指债务关系标的物是同种类的,债务人可以就原物同种类的标的物清偿。而选择之债是指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存在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任何一项债权优先受偿。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选择之债中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之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选择之债里的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该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能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和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在合同中,不履行合同义务方享有其选择权。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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