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人上班服毒身亡被判定工伤 |
释义 | 事发后,死者家属向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认为,该公司未妥善保管剧毒杀虫剂,致使王-刚在精神病发作期间,误服毒剂死亡。这属于精神病患者的无意识行为,应认定为工伤。 但该公司却认为,王-刚服毒身亡属自杀,不应被认定为工伤。为此,该公司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到白下区法院,要求撤销这一工伤认定。 白下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王-刚作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公司明知王-刚属于有自杀倾向的精神病职工,对其应负有更为严格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义务。但该公司却安排他保管存有危险化学品的仓库,显然未尽义务。 而该公司违规储存剧毒杀虫剂,使得王-刚的工作环境存在不安全因素,并直接导致其死亡。因此,王-刚之死属因工作原因死亡。 此外,因该公司无法证明王-刚服毒时精神正常,故结合王-刚病史,推定他喝药剂时精神病发,而非主观上有结束生命的自杀故意。 据此,白下区法院认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王-刚之死为工伤,并无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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