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是谁 |
释义 | 一、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是谁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主体一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果是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则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诉讼中的共同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于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应该怎么办 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来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对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就丧失申诉权利,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就会给予受理; 3.申诉时效届满还要查明有无申诉中止的情况,如果扣除中止时间后不超过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就会依法受理。 三、劳动争议诉讼管辖 法律网提醒您,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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