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耕地保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释义 |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乡村、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乡村、集镇规划占用的耕地,以及建设工程等占用的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业、军事设施,由市、村、集镇分别由县人民政府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不具备开垦条件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域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复垦区内,开发国有荒山、荒地和无土地使用权的荒地,用于种植、林业的,畜牧业、渔业生产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国有荒山、荒地和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荒地,不足600公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国有荒山、荒地和无土地使用权的荒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由开发单位或者个人确定长期使用,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0年。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和实施土地整理规划。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措施,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60%可作为补偿指标,抵消建设占用耕地。土地整理成本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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