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承包林地拆迁补偿谁来负责? |
释义 |
案例描述 张家村位于辽宁省西部凌河西岸。村里凌河岸边有一片荒地和林地,由村委会管理。2005年4月,张某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村委会把凌河边的一部分荒地和林地承包给了张某。承包期30年,从2005年4月1日至2035年4月1日,承包权可以继承给后代管理,原木由张某负责照料。合同第五条还规定,合同期内国家征收或政策变化的,赔偿费用按国家政策办理。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2015年6月,为加强凌河治理,县水利局下发退耕通知书,张某承包的荒地、林地纳入退耕范围。对于该地块,政府支付了60多万元土地补偿款和5万元地上补偿款。除了村委会支付给张某的地上补偿款外,土地补偿款归村委会所有。张某通过上访、来信等方式要求土地补偿,但未果。张某打算依法起诉维权,但他不知道法律对此有何规定。在德凯案中,张某有两项权利:返还尚未到期的地块承包费;适当分摊补偿金。《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上级机关的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上级机关应当承担损失。张某的合同期限至2035年,由于政府的追偿,导致合同还有17年的履行期。合同费的损失是最直接的,应该退还。《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旧城区改造用地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在这种情况下,河滩上的荒地和林地归国家所有。虽然多年来一直由村委会管理使用,但这种使用并不能改变国有性质。那么,按照上述规定,国家收回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的,应当向农民和土地管理承包人支付土地补偿费。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张某给予多少赔偿作出公正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涉及的争议地块属于国家。村民承包村集体林地的,土地补偿款归承包人所有。(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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