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我国法律严格规定的相应的权利划分范围与权力相对人,很多时候因为对法律知识的混淆,出现了类似像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现象,那么具体什么是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呢?两者又有什么区别,下面就由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概念的区分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二、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构成要件的区别 无权代理: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代理的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无权代理的行为未经本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因为无权代理行为直接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使第三人既无法实现现实利益又可能得不到期待利益,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行为人向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应该既是一种负履行的责任,又是一种负赔偿的责任。 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法律效力的区别 无权代理: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两者虽看似差不得,但实际上是不同的范畴。特别是在效力对象上的区别一定要注意划分,一个不是违法行为,一个是违法行为,差别很大,所以一定要谨慎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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