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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先占无主物概念在法律上什么?
释义
    在现在这个社会,人们的道德水平正在不断的提升,拾金不昧等行为屡屡出现。在现实生活中,除了有助人的物品,还存在着许多的无主物,相信很多人都听过先占无主物。那么,先占无主物概念在法律上什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先占无主物概念在法律上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先占的概念
    按照通说,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即取得该动产之所有权。由此可见,先占由以下要件构成:
    1、先占的客体是无主物
    这是构成先占的前提条件。所谓无主物,指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若一物已经属于他人所有,则不可能再为另一人所有。
    先占之物是无主物,这是先占与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的根本区别。遗失物、埋藏物等是有主物,只是暂时脱离了所有人或对其有占有权的人的支配,因此不能由拾得人、发现人凭借发现行为和拾得行为自动取得所有权。
    当一物难以判明为无主物或遗失物、埋藏物时,为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应推定为遗失物和埋藏物,按民法中相应的制度去处理。
    2、有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的事实
    这是构成先占的事实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先占行为。占有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需要行为人有行为能力,所以未成年人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也可成立先占。占有行为也可以指示他人完成,在此情况下,发出指示的人为先占人。
    依据民法原理,先占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例如通过欺诈、胁迫或暴力手段取得无主物的行为是无效的。
    3、占有物为动产
    古罗马法对无主物采取先占自由主义,对无主物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一律允许先占人取得所有权。但日耳曼法规定,不动产只有国家有先占权,法律允许先占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现代国家多采用日耳曼法,对不动产不允许由个人先占取得,而是由国家享有先占权。
    4、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
    这是构成先占的主观要件。占有人对无主物进行占有时,有将该物完全归属于自己支配,排除他人所有的意图。依据民法原理,对动产的占有均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由提出相反主张的人负举证责任。
    二、先占的法律性质
    1、先占是自然权利
    先占涉及到自然权利、所有权的起源等问题。在所有权的起源上,梅因、格老秀斯、萨维尼等学者都将所有权的最初产生与占有或先占联系起来。人类在地球上诞生之初,一切自然物皆为无主物,通过先占的方式归属于某一个体或某一部落。所有权是国家与法律产生后,对物的归属和支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即通过国家强制力介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所有权产生之后,先占仍然是取得所有权的重要方式。
    因此,通过先占取得对无主物排他性的支配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不以法律为基础而存在的权利,法律只是对这一权利加以确认,而不能反对或否认这一事实。
    随着人类的繁衍和发展,时至今日,大量的自然物都已成为有主物,但自然界中仍有无主物的存在,例如深海中的鱼、海边的贝壳等。况且,有主物可以被所有人抛弃而成为无主物,例如人们扔掉的垃圾等。因此,通过先占取得对这些物的占有和支配是合理的,法律应承认人们先占的权利。
    2、关于先占的立法例
    从立法例来看,我国古代法律历来承认先占制度,从《唐律》到明清律均规定了先占制度。《唐律》规定“诸山野之物,已加功力,刈罚积聚,而辄取者,各以盗论”。清律辑注阐述为:“若山野柴草木石之类,本无主物,人得共采”,但他人“已用工力,砍伐积聚,是即其人之物矣。”
    古罗马万民法将先占作为所有权取得方式的首选,位居添附、孳息、发现埋藏物、长期时效之前。日尔曼法和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均承认无主物的先占取得。
    三、对无主物的界定
    1、抛弃物
    抛弃可以消灭所有权,使有主物成为无主物,此处所说的抛弃物是指被抛弃所有权的动产。抛弃行为,首先要有抛弃的意思表示,因此要求抛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还要实施抛弃行为,即放弃对动产的占有。
    2、不属于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该规定不尽合理。因为依据民法原理,物权的客体应该是能够被特定人支配的物。野生动物在被捕获后,可以被特定人所支配,成为物权的客体,但在未被捕获,尚处于野生状态时,不被特定人所支配,应当属于无主物。如果规定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就会产生一系列麻烦的问题。例如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一切野生动物均属于国家所有也不符合生活经验和常理。对于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只需立法规定禁止随意捕猎即可,对随意捕猎者可给予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而无需规定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可以先占取得。
    3、其他可以先占取得的无主物
    例如河中的鹅卵石、海边的贝壳、掉落的树叶等。无主物的范围非常广,难以全部列举。在立法技术上,应采取排除法,即明确规定有主物的范围,除此之外均为无主物。
    位于他人动产或不动产上的无主物,非经该他人同意,不能先占取得,但依据当地习惯可以先占取得的除外。
    四、关于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未脱离土地之前,属于土地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应属于所有人或对土地有使用权的人。但根据我国很多地区的习惯,他人可以进入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取得一些野生植物的所有权。例如山脚下的居民到山上采集药材和野草等,对这种行为也应该认定为先占,否则从民法中找不到相应的概念来表达这种权利。但这种先占行为应当不对土地权利人的权利构成重大影响或损害,否则权利人有权制止。另外,属于法律保护的不得采集的野生植物不得先占取得。
    首先理解这个定义,需要先了解先占的概念,先占是指在他人占有之前取得对物品的占有,先占无主物,也就是先与他人占有没有主人的东西。如果大家对于先占无主物概念在法律上什么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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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