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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能扣押资产吗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点规定:
    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不移送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这一规定包含了一下内容:
    1.侦查机关收缴的财物,有被害人的返还被害人。如村主任侵占村委会的财产返还村委会,厂长贪污厂里的公款返还工厂,盗窃的财物返还失主。
    2.属于违禁品的予以销毁。如伪造的货币、发票、毒品、淫秽物品、伪劣产品、盗版光盘。
    3.其他财产带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生效后,根据判决该退还当事人的退还当事人,该上交国库的上交国库。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搜查、查封、扣押证据的权力,查封、扣押财产错误的有及时返还的义务,查封、扣押没有错误的,没有上交或者截留的权力,需要上交国库的必须由法院处理。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有搜查的权力,有扣押物证、书证的权力,有冻结嫌疑人财产的权力。贪污、受贿、盗窃所得款项属于物证的一种,自然和其他物证一样属于可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或者有进一步的法律需求,可以在线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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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