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程序是如何的 |
释义 |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程序是如何的 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以及基于此而出现的管辖权争议现象,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还程度不等地存在着。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这种情况在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更为严重。而诉讼中的管辖异议权作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种程序上的权利,其作用就在于通过当事人该项权利的行使,使得法院停止对案件的审理,并通过程序审查有可能排斥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权,进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虽然对管辖异议有所涉及,但是总体来讲还相当的不完善,从而导致理论界对行政诉讼中的管辖异议问题一直存在争论,也使得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做法。其中特别是管辖异议的涵义如何理解、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是否包括原告和第三人、管辖异议的情形到底有哪些、管辖异议的程序如何设置等一直未有定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经被最高立法机关提上议事日程,因此,对行政诉讼中管辖异议上述问题的探讨,不仅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具有文本意义,更重要的在于对确保行政审判的公正进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我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自无异议。至于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由于现行法律对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的规定并不明确,而学术界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的理解也长期不能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很多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认定也不一。所以,这个问题还有待法律的确定。 行政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指当事人可以对何种类型的法院管辖提起异议,表示反对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行政管辖权异议的客体一般是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管辖权不得提出异议。但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从这些规定看来,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尚未对案件实体审理之前提出 (二)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以法定的形式提出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四)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所以由以上只是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存在异议的话可以区相关部门进行咨询,然后进行解决,有事件发生就由诉讼,有诉讼就会有异议,所以我们要了解相关知识,法律的文明的解决相关问题,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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