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常识民族宗教行政复议程序 |
释义 | 一、受理环节 局办公室收文登记;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查,同时征求有关主管处室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受理,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二、审理环节 政策法规处通知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限期提交复议答辩书;同时将复议材料送局有关主管处室,征求有关主管处室的意见。 三、调查环节 调查案件,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正。由政策法规处组织有关主管处室和单位进行调查。 四、决定环节 充分考虑复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同等考虑复议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同时,听取局有关主管处室对案件的意见。政策法规处在此基础上提出复议决定的建议,按程序报局领导作出复议决定。 五、执行环节 政策法规处负责送达复议决定书,并监督复议决定的执行,包括以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名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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