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质量交付评估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相信在日常生活当中,大家不管购买什么性质的房子,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房子的质量问题。因此,对于开发商和买方来说,一般的房屋在进行交接的时候,都会对房屋的质量做一个常规的评估,评估报告书当中,针对一些房屋常见的质量缺陷问题,是需要引起各开发商注意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房屋质量交付评估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是什么? 一、房屋质量交付评估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是什么? 1、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定义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是指房屋的实体、功能、环境等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值和正常房地产之前的差值。 2、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房地产损害赔偿的类型多种多样,包括: (1)因修改城乡规划给房地产权利人等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2)因新建建筑物影响了相邻建筑物的日照、采光、通风、视野等,造成相邻房地产价值减损的。 (3)因使他人房地产遭受污染,造成他人房地产价值减损的。例如,房地产受到噪声、辐射污染,房地产中的土壤、水、空气受到污染,房地产受到经常振动的影响等。 (4)因工程施工不慎使邻近建筑物受损,造成邻近房地产价值减损的。 (5)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地产价值减损或者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例如,预售的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后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层高、室内空气质量等不符合国家标准)。 (6)因未能履约(如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供货、供款等)使他人工程停缓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7)因对房地产权利行使不当限制,如错误查封,给房地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8)因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房地产权利人损害的。《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9)因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其他房地产损害赔偿。例如,《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上述各种房地产损害需要评估被损害房地产的价值减损额和相关经济损失,为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确定赔偿或补偿金额提供参考依据。 二、验房时发现房屋质量有问题该怎么办? 在验房收房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房屋有一些小的质量问题,可以让发展商及时补修。但如果出现以下八种情况,则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 (一)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二)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三)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四)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的(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五)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六)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七)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八)合同中约定的其它退房条件出现时。 我们可以看出,在房屋质量交付评估报告书当中,影响房屋质量常见的原因主要有,因新建建筑影响了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因为在建筑过程当中施工不慎,而造成了临建筑物受损,给其他房地产的价值造成减损等。这些都是需要大家在日常工作当中引起注意的一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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