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将“醉驾”和肇事逃逸独立成罪 就醉酒行为而言,我国应该参考国外的“零容忍”态度,让其独立成罪,且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就成立犯罪。当然造成严重的后果和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在刑的设置是有区分的。同样,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如同前面分析,也应该独立出来,单独成立“交通肇事逃逸罪”。 (二)区分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罪过 如前论述的,交通肇事行为并不都是过失,有些行为至少是存在间接故意。比如论述到的逃逸行为和醉酒行为,就不是过失。所以应采取一种方式,来对打破交通肇事罪主观的认定,从而是对交通肇事行为的处罚更合理。 但通过那种方式改变现行的立法呢?通过修改立法,在短暂的时间内是不能行的。但为了解决目前的困境,可以通过刑法解释或者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来对立法的不足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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