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省长沙市2010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
释义 | 湖南省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赔偿标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照我省统计局《2009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因此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计算具体金额时,大部分数据可参照该文件执行。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84.31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910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28.23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020.87元 3、湖南省职工平均工资24549元 4、伙食补助费(暂2009年标准) 省内30元/人、天 外省5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2、3、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九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办理办法》(2007年4月1日实施)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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