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模式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暂停或终止作了专门规定,即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不得变更,未经授权暂停或终止合同。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立法目的 明确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的原则和条件,以及合同变更后如何承担责任,暂停或终止 虽然政府采购合同是一项民事合同,但应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但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是以合法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定的中标和交易结果为基础的。此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非法更改。基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必须禁止政府采购合同双方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同时,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采购人或供应商等原因,可能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此后,政府采购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必须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变更、暂停或终止。如果上述情况是由买方或供应商造成的,且因合同变更、暂停或终止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考虑,本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暂停或终止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法规定的含义本法关于变更、暂停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包括以下含义: 1。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暂停或终止合同 这是政府采购合同变更、暂停或终止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买方和中标供应商均无权擅自变更、暂停或终止合同;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不得变更,即使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也应暂停或终止合同。如果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应变更、暂停或终止合同 这是采购方和供应商应履行的法律义务。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如果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方和供应商均有义务变更、暂停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因可能来自采购方和供应商。无论哪一方因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三、执行本法关于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暂停或终止由采购方和供应商依法决定 在本法起草过程中,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暂停或终止由谁来决定,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由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决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经研究,本法采纳前一种意见,即当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双方应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当然,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暂停或终止进行监督。在变更、暂停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时,采购方和供应商应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自行作出决定 从上述描述中,我们可以知道,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止或终止,由采购人和供应商依法决定。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懂的地方,我们也欢迎您上网咨询。我们拥有最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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