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债务人可以捍卫哪些权利 |
释义 |
合同法,又称“交易法”,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我国合同法自1999年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0年。这一时期,随着我国社会环境的变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实施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因此,我们在此邀请怀城律师刘家明深入解读司法解释中与公众密切相关的亮点 亮点并非所有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都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case] 2008年6月,张某和李某签署了一份书面房屋销售合同,协议李某将在张某购买一套面积为70平方米、价格为50万元的房子。在合同签订当天,李先生支付了30万元的首期款,双方还约定剩余20万元的房款应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当天付清。由于张某出售的房屋为安置房,房屋所有权证书尚未办理,因此该房屋尚未转让至李某名下。因此,2009年1月,李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张某出售的房屋没有相关的所有权证明,要求法院确认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房款和相应的利息 [法律分析] 在法庭上,李先生认为,根据《城市法》第37条,“未依法登记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张先生出售该房屋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范,双方签署的协议无效。根据法学理论,强制性规范可以分为有效性规范和行政性规范。强制性规范直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效规范;直接维护管理秩序,是行政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是行政规范,而不是有效规范。它只是对物权行为的限制,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性。因此,双方之间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律师注]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交易和创造财富,因此合同的无效只能是合法的。然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是合同的高压线。因此,在起草合同之前,双方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员,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取消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案例】 张开着一辆大卡车,狠狠地打了李。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张某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李被确定为8级残疾。由于张某拒绝赔偿李某的损失,李某向法院起诉张某,法院裁定张某赔偿李某超过15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没有财产要执行,但李某发现张某以前有一套房子,在发生后一周内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出售时的市场价格接近30万元。因此,张先生和购房者都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子想卖多少是张先生的权利,李先生的反对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因为张先生在事故发生后以低价出售了房子,显然,他的目的是削弱他偿还债务的能力,这将不可避免地损害李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对于这种恶意行为,《合同条例》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情况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然而,如何界定“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尚无标准。司法解释(2)规定,如果转让价格未能达到交易地指导价格或交易时市场交易价格的70%,则一般可将其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因此,李某可以依法撤销张某的房屋转让,从而有效地获得财产执行担保 [律师注] 在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了解债务人核心资产的背景,发现债务人恶意转移、隐匿资产的证据,积极行使撤销权等权利,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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