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将车交予无证人驾驶出事故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释义 | 2013年10月31日10时,济南某县某村民李某无准驾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桂K9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某县道32Km+380m处时,该摩托车与相同方向在前面左转弯过程中由黄某驾驶的自行车相碰撞,造成黄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与黄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死亡后,李某除赔偿过18000元的丧葬费给其家属后,其他损失未作赔偿;黄某的家属逐将张某和李某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6.8万元。 张某因管理不善,将自己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交给无准驾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李某上路行驶,不慎与一骑自行车的老人黄某相碰撞,致黄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与黄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张某行为上有过错,最后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负连带责任赔偿黄某的死亡损失。 【审理】 法庭审理确定黄某在此事故中死亡的各项损失合计为5.7万元;并认为被告张某将其摩托车交给无准驾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李某违法上路行驶碰撞黄某受伤致死,导致原告(黄某的家属)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张某在对机动车的管理上存在过错,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肇事行为上也存在过错,两被告应当负连带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最后,法庭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李某负连带责任赔偿损失5.7万元给原告。 【蔡律师评析】 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驾驶证方可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车辆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机动车负有妥善管理的责任,禁止将机动车交给无相应驾驶证的人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虽然不是本次事故的当事人,但是他将摩托车交给无准驾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李某违法上路行驶才导致碰撞黄某受伤致死,其行为上均有重大过错,所以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主要吸取本案的经验教训,切莫将自己的爱车交给无证的人驾驶,以免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或招来不必要的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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