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被雷劈倒的保护植物犯罪吗 |
释义 | 案情: 2012年4月,一株香樟树(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雷劈倒。该树所在的村小组多人经过商议,决定将树木出卖。谢某闻讯,在未办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相关手续情况下,以2500元人民币收购该香樟树。当晚,谢某雇车将树木运往福建销售时被查获。经鉴定,该香樟树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分歧意见: 对谢某是否构成犯罪,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因为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应向国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即便是自然原因死亡的树木也不例外。谢某未办理手续擅自收购,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国家保护的野生植物是生长的活木,而非因自然原因死亡的树木,且案中香樟树并非谢某砍伐,其收购已死亡的香樟树不构成犯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仍然属于保护范围。《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认为:“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据此,国家对林木的保护并不区分活木还是死木,因自然灾害死亡的林木仍属于保护范围。香樟树的死亡与否不影响犯罪嫌疑人谢某行为的违法性。 其次,对国家保护植物的收购应履行批准程序。《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香樟树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均应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机构的批准。犯罪嫌疑人谢某未履行上述批准程序,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对野生植物的管理秩序,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再次,谢某行为达到立案标准。刑法第344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谢某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批准程序,擅自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已经侵犯了国家环境保护的客体,破坏了国家对重点保护植物的管理秩序,且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立案标准,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需要指出的是,出售香樟树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如果村民小组成员出售时未办理相关手续,也构成犯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刑法第344条),是指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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