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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别车撞伤他人是否构成交通事故
释义
    秦-女士说,2014年5月8日凌晨,她的儿子杨某(30岁)在四平市铁东区新开路一窝羊饭店门前路边被一辆捷达车撞倒,双腿骨折。事发后,捷达车司机贾某开车逃逸。事发第二天,四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追逃中队民警将捷达车司机抓获。
    在多次催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报告无果后,秦-女士被告知其儿子遭遇的车祸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应该由事发地派出所调查处理。
    5月26日,四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为秦-女士一家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中称,5月8日凌晨,张某驾驶的吉AV×××奥-迪轿车与贾某驾驶的吉CL7×××捷达轿车在四平市铁东区南九经街、南一二纬路之间发生(别车)冲突。贾某驾驶捷达车逃跑过程中将杨某撞伤。贾某驾驶捷达车发生冲突后逃跑,心态属于主观故意,不属于正常驾驶。因此,该事件为非属道路交通事故,应该由派出所调查处理此事或者直接到法院起诉贾某。
    辖区派出所:事故特征不属纠纷不接收
    “我们认为这就是一起交通事故,所以对于派出所的观点是认可的。”秦-女士说,由于车祸发生地在四平市铁东区七马路派出所辖区,所以事故处理大队让秦-女士去找七马路派出所处理此事。不过,七马路派出所提出,杨某被捷达车撞伤符408;道路交通事故的特征,不属于纠纷范畴,不在派出所管辖范围内。另外,奥-迪车与捷达车的“别车纠纷”并未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向上级汇报,七马路派出所最终决定不接收此案的调查处理,并建议秦-女士向四平市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
    几经周折后,秦-女士于2014年7月11日向四平市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四平市交警支队撤销事故处理大队的情况说明,认定此次事件是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复核:撞人不能说没有故意心理
    2014年7月22日,四平市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决定撤销事故处理大队5月26日作出的情况说明,重新调查认定。
    7月30日,四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追逃中队中队长王-举称,如果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来调查,责任很容易划分,捷达车司机应负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四平市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曹*伟告诉记者,事实上,秦-女士的儿子杨某与别车纠纷是有关系的,因为在别车过程中,他是奥-迪车上的乘员。后来,杨某从奥-迪车上下了车,车上其他人员与捷达车司机发生了争执。捷达车司机在逃跑时撞伤杨某,不能说没有故意的心理。所以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此事件“非属道路交通事故”不无道理,不排除再次定性该事件为非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可能。
    “虽然我是从奥-迪车上下来的,但我并没有参与双方的争执,而且距离争执地点很远,捷达车司机没有故意撞我的理由。”杨某说。
    目前,四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仍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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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