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确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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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城市:西双版纳律师 台安县律师 南市区律师 锡林浩特市律师 台州律师 南通律师 溪湖区律师 太仆寺旗律师 行政问题,是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执行的。每一种行政问题是都是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的。那么,行政确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大家又了解多少呢?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行政确认的法律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2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第2条“本市居民同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的婚姻登记,由市民政局办理。” 3、《收养法》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4、《收养法》第28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5、《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5条第1款“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分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6、《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2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7、《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5条“确定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国务院民政部批准后公布。确定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该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 8、《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3条第1款第3项“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9、《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4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10、《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49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50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12、《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是: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 (二)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四)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五)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13、《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第1款第4项“地(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 14、《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第1款、第2款“评残(包括新评、补评、调整等级)手续和审批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查。 (四)地(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 15、《北京市实施的若干规定》第8条“入伍前为本市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区、县安置办公室核报市安置办公室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16、《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4条第2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 17、《实施办法》第5条第1、2款“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对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有困难或者有争议的,有确认权的区、县民政部门可以移交市民政部门确认。” 18、《实施办法》第21条第2款“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伤残等级由市民政部门参照有关优抚规定评定……。” 19、《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第1款第1项“市属单位和中央在京单位开办社会福利企业,报市民政局审批;其他单位开办社会福利企业,报区、县民政局审批。经民政局批准后,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综上所述,行政确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分为上述的十九种,比如见义勇为致残是由市民政部门负责、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婚姻登记由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负责,所以我们在需要问题时,要找对相关的负责部门,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西宁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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