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诉法派员出庭的规定有什么? |
释义 | 刑事的法庭基本上都是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代表针对被告的犯罪行为追究责任并提起的公诉,但是也有的案件虽然是被告犯罪了却只需要原告起诉就可以直接判决的,而检察院是否需要派员参与诉讼就成了选择性的。那么,刑诉法派员出庭的规定有什么? 一、刑诉法派员出庭的规定有什么? 检察院派员出庭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刑诉法第224条)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的公诉案件,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高法解释第321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对接到开庭通知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方面的案件都是需要检察机关派人员参与的,只有在涉及到重大的危害社会案件或者公民的案件并威胁到了法律权威的案件才会需要检察机关迅速介入侦查并且针对犯罪活动进行指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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