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初始登记 (一)申报 1、私人房产抵押的申报,必须由所有权人亲自办理。 2、公有房屋抵押的申报,必须由单位出具委托证明,由本单位人员办理。 3、办理人员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人员领取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填写应填内容,并在应加盖印章处签章。 5、登记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各种数据(数据分类见《抵押登记微机录入表》) (二)收件 1、公有房屋 ⑴抵押人企业营业执照; ⑵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 ⑶房屋所有权证书; ⑷国有土地使用证; ⑸抵押人出具的同意抵押证明; ⑹抵押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抵押证明; ⑺房屋所有权查验证明; ⑻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2、私有房屋 ⑴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 ⑵房屋所有权证书; ⑶国有土地使用证; ⑷房地产抵押具结书; ⑸房屋所有权查验证明; 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3、在建工程 ⑴抵押人企业营业执照; ⑵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 ⑶计委立项批文; 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⑹国有土地使用证; ⑺施工许可证; ⑻施工图纸; ⑼施工单位出具的已投入资金证明; ⑽抵押人及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抵押证明; 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4、期房 ⑴抵押人身份证; ⑵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⑷已付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原件; ⑸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出具的书面承诺书; ⑹房地产抵押具结书; 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前款所列各项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属出租、共有或用于民间担保、借款的,权利人除提交本项所列证件,还应当相应提交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证明、共有人身份证、房屋共有权证,经公证的担保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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