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债权确认程序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所探讨的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包括破产债权确认的整个流程,指的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申报债权,由相关主体对债权进行登记、审查,确认债权之有无、性质及数额的法律行为。破产债权的确认是破产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不仅关系到债权人自身是否能够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而且也关系到破产程序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对债权人而言,如债权不能够被确认,即使实体权利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没有消灭,而因为企业的资产已经处分完毕,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事实上也已经得不到支持。 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按顺序分为:1、破产债权的申报,包括申报的主体、申报的条件和范围、申报的形式、申报的期限、受理申报的主体、申报的变更和撤回、逾期申报的处理等;2、破产债权的登记,包括登记的主体、登记的内容和形式;3、破产债权的审查,包括审查的主体、内容、时间、程序和形式,审查过程中抗辩的处理;4、破产债权的确认,包括确认的主体、确认的要件、确认的形式和效力;5、破产债权确认异议的处理。以上五个步骤中,破产债权的申报、登记、审查是债权确认的前提和步骤,目的都是为了确认债权有无、性质及数额,无债权确认之行为,其他如债权申报、登记、审查等行为将失去法律上的实质意义。我们不能因为债权确认是整个破产债权确认程序的关键步骤,而否认债权确认必需的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等程序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笔者认为债权申报、登记、审查和确认及异议的处理是一个对破产债权进行确认的整体行为,都是破产债权确认制度完整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对于破产债权确认行为的性质,笔者认为债权确认本质上是一种确认诉讼,都是对债权人实体民事权利的确认,具有鲜明的司法裁判特性,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根据我国的宪法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这一裁判行为,其他机构如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均无权对他人的实体权利作出司法裁判,否则就会违宪。因此,债权确认的最终决定主体是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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