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未到期债权可以在破产的时候要求清偿吗 |
释义 | 破产未到期债权可以在破产的时候要求清偿吗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可以提前要求赔偿的。 《企业破产》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清偿 清偿,即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合同的约定了结债务、配合债权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快速清偿价值也就是拍卖价值,是强制性的快速变现。 所有设备的销售是以单台为基础,以当时、当地成交;没有考虑任何未知费用,如安装调试费用、运输费用等;买主负责所购设备的拆迁并承担风险。快速清偿价值通常不包括附加价值,如:可以生产的产品、已有的安装、制造许可证、商标、客户清单、可持续经营等因素。 有序清偿仍属于强制出售,与快速清偿价值的不同之处在于全部设备必须在今后某一特定时间内变卖出去,使得清偿者有时间进行广告宣传和讨价还价,找到适当的买主,获得更合理的售价。 必须有当事人双方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代物清偿既为合同行为,故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负担新债务以清偿旧债务之意思表示,要经过当事人双方要约和承诺。代物清偿协议是双方合意的产物,该协议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当然,债务既然可以由第三人清偿,自然也可以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代物清偿合同。 如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但其新债务与原债务的主要内容相同时,则仅成立债务的转移,只有第三人承担的新债务与原债务履行标的相异时,才成立代物清偿。 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仅有双方当事人答成合意,代物清偿协议成立,但并不生效,不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一样,代物清偿协议在合同理论上属于实践性合同,必须有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所谓债的更新(也称债的更改),是指设定新债以代替原债务并使原债务归于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即当事人双方基于某种原因答成新的协议以完全代替原协议,新协议是以消灭原债为目的而设立的,新协议成立后,原债归于消灭。 如当事人双方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代替原来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债的更新起源于罗马法,后法国民法典及日本民法典从之。 在企业破产的时候都会见到一些前去讨债的人,依据法律是可以要到账的。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需要关于这方面的帮助,法律咨询网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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