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支票无效是否还有追索权 |
释义 | 一、支票无效是否还有追索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的追索权是建立在票据合法的基础上,支票无效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的权利,所以是没有追索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八十四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二、追索权的时效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 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的追索权是建立在票据合法的基础上,支票无效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的权利,所以是没有追索权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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