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00年11月9日,李先生和王女士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小慧随母亲王女士生活,李先生支付抚养费。后王女士为了向前夫李先生能多要抚养费,遂以女儿小慧的名义将李先生告上法院。 今年2月2日,李先生收到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发现前妻王女士已把女儿的姓氏由“李”改成了“王”。为此,李先生将王女士告上延庆法院,要求把女儿的名字改回。 律师分析 经过审理,延庆法院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离婚时,子女年幼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姓名。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改变子女的姓名的,如果对方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据此,法院认定王女士擅自为女儿改姓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也背离了民族习惯,遂判决王女士应将女儿的姓氏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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