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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故意毁坏财物浙江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释义
    一、故意毁坏财物浙江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浙江故意毁坏财物的处罚标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法理上看,前者属《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一个罪名,后者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个罪名;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虽然表面上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但由于二罪都是一般主体,都具有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特征,所以在审判实践中有时会混淆二罪的界限,甚至会因理解不一,造成误判。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二)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如放火罪和以放火的方法毁坏公私财物罪,都会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但其性质根本不同。放火罪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的,造成的损害是难以预料和无法控制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公私财物,造成的损害可以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因此,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毁坏公私财物,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就应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能以放火罪论处。
    (三)本罪与盗窃罪区分。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两个罪的区别主要是:一是客观行为不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二是主观方面不同。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方面一般是为了泄愤报复或者嫉妒等心理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犯罪目的是“毁坏”,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
    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比较容易区分。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颁发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对此作了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这一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情形:
    (1)采用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但破坏行为尚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2)采用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不仅构成盗窃罪,而且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这里的“又构成其他犯罪”,是否只能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有人持肯定的观点。有人持否定的观点。认为,虽然在盗窃过程中常常发生故意毁坏财物罪,并且在逻辑上该种情形确实也应该包含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犯罪”仅限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在盗窃过程中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毒死或者炸死数量较大的鱼将其偷走,而不顾人畜安危,向供饮用的池塘中投放大量剧毒物,或者向堤坝等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库中投放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人实施盗窃的行为又构成投毒罪或者爆炸罪,对此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以投毒罪或爆炸罪从重处罚。我们同意否定说。需要指出的是,否定说得到了有关司法解释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0日颁布的《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小,不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毁坏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4)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这里的财物,不应包括被盗的财物,而应是其他财物。因为在破坏窃得物的情形下,破坏行为实际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这种情形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故意伤害他人财产的行为,不仅使得其财产受到了损失,同时其故意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犯罪的行为,如果任由其发展,无疑会导致更多人的财产会受到损失,由此为了防止此种现象的发生,我国法律直接明文规定了实施故意损坏财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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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4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