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财产公证的特点 |
释义 | (二)选择性。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对法定的婚前财产范围进行选择性的公证。就目前情况看,婚前个人财产划分为:1、婚前已购的房屋、家具、家用电器及个人所有的物品等,均应属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2、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对再婚前所继承死亡配偶的遗产,应视为再婚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3、婚前双方的个人积蓄,应归个人所有。4、婚前双方各自接受自己或对方亲友的馈赠,应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公证的选择性就在于对上述财产标的物的公证法律并未作统一规定,而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商定。男女各方可对上述财产标的的全部予以公证,也可选择其中的一部分公证,而放弃对其余财产的公证。 (三)合法性。婚前财产公证是公证机关对申请公证的夫妻双方就婚前的财产及债务等情况的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文书的一种法律行为。从公证所要具备的条件看,未婚双方应达到法定婚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是以即将成立婚姻关系为前提和目的进行的财产公证;从办理公证的程序看,该公证是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须经公证双方和公证处三方签名盖章,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只要是经过公证的个人财产,其所有权就应依法受到保护,一方就享有该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并依法保障不受另一方的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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