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满60岁的配偶是否为抚养人? |
释义 | 一、满60岁的配偶是否为抚养人? 父母对子女才有抚养义务,对配偶的称作扶养义务,只要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满60岁的配偶是可以成为扶养人的。 所谓扶养,主要是平辈(尤指夫妻)间对弱者的经济扶助和生活上的供养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子女成年应尽赡养义务,在能保证基本生活的条件下,扶养义务可免除,但仍应履行精神扶养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去法院起诉子女支付抚养费等权利。按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人: 1、老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2、跟老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儿媳不属于法定的赡养人,没有相应的赡养义务。 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事实上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协助赡养义务也会自动解除。所以,丈夫先于婆婆死亡,儿媳没有义务继续赡养婆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祖与孙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配偶是最初结婚的时候法律赋予了很多的特定权利和相应的很多义务,不管是不是已经年纪满了六十岁还是更年老的人只要是满足基本生活的能力都是可以成为照顾对方的扶养人的,但是一般来说这个年纪更多的是得到子女的赡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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