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人伤亡保险金离婚时如何分割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3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都是军人在服役期间受伤所获得的补偿,这种补偿具有的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这笔费用是不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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