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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释义
    民事诉讼时效
    从侵权发生两年内,法律别有规定除外。也就是应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权时的两年内提出主张。
    (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一般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按第一审审理期限的规定执行。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二)公告送达法律文书鉴定的期间;
    (三)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四)因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证据交换时间而延长的举证期间:
    (五)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六)中止诉讼(审理)至恢复诉讼(审理)的期间;
    (七)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追加诉讼当事人,需要重新送达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期间;
    (八)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
    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大家一定要注意好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想要起诉千万不要过了诉讼时效。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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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0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