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鉴定的受理是什么 |
释义 | 鉴定的受理是什么 鉴定的受理,是受指派或者聘请的鉴定人在收到有关委托书或聘请书后,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所进行的活动。一般来说,鉴定人接到委托后,要做以下工作: 1、查验委托或者聘请书。无论是进行何种鉴定,送检人必须有司法机关的委托书或者聘请书。 2、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有利于鉴定人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必要时,鉴定人经司法机关许可,可以查阅有关的案件材料,或者参加现场勘验和侦查实验。 3、鉴定要求,是通过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对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和要求,鉴定人无权修改。如果因受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因鉴定材料不足,不能解决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则应拒绝受理。 4、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其名称、数量,或者查阅与鉴定有关的资料是否充足。比如司法机关委托作司法精神病鉴定时,应当提供平列材料: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案件的有关材料;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5、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收集方法,是否具备比对条件。如果送检的样本材料不足,则可让委托单位加以补充。 6、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者修改鉴定要求,或者补送材料。对于接受委托的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并办理委托鉴定手续。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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