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这意味着只有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意思表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行政主体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确表示其行政意志,如发布命令、作出决定等。 3.送达当事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送达当事人,即行政主体必须将行政决定等书面材料送达给受影响的当事人,使其知晓行政主体的意志。 4.特别规定:在某些单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可能还有其他要件。例如,行政处罚法第41条可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有特别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的是抽象行政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拘留担保条件 被处罚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所提出的担保人应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担保人与被处罚人所涉及的治安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即担保人不是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不是本案的证人、被害人等。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担保人必须享有政治权利,且其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这是为了确保担保人具备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和条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这是指担保人在被处罚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的住所。暂住人口或者其他流动人员不能作为保证人。 这是为了确保担保人能够在需要时履行担保义务,并能够接受监督和管理。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必须具备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即在经济上、时间上等方面都能够满足担保要求。这是为了确保担保人的担保行为具有实际意义和价值。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在法律网上发起咨询,我们会竭诚为你服务。 ![]()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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