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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谁担责
释义   一、二级乙等医疗事故谁担责
    【裁判案例】
    原告诉称,2016年8月16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进入XX妇幼保健院待产,12点30分左右羊水破水,12点50分左右开始打催产素,抽血检验,医生告知胎儿头脸不正,又进入产道纠正胎儿脸。接着医生又告知宫位高,医生参考8月3号的B超单胎七斤左右判断,并没有让原告陈某某选择剖腹产,更没有让家属签字。14点左右试产,15点左右出生,为8.6斤巨大儿。没有自主呼吸,被告便进行抢救,被告提出要求转院。经X人民医院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内出血。法院最终判决被告XX县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陈某某、左某某损失共计679911.36元。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裁判案例讨论
    1.原告认为,被告医院违反医疗常规,在几乎三个小时分娩过程中没有做最规范的B超等检查,仅依据2016年8月3号的B超单进行判断胎儿体重,盲目的接生。当原告出现难产时,被告没有及时改变手术方案,也没有告知家属选择剖腹产,最终造成严重的脑损伤后遗症。
    2.被告认为,虽然胎儿窒息,但医务人员未违反操作规程,尽职尽责处理及时,方法得当,在分娩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3.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乙方承担次要责任(25%)。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本例属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75%)。省市两级医学会认为的责任比例差异很大,由法官定夺。
    4.法院认为,省医学会鉴定结论具有客观性,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的诉请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左某某的伤残级别应当为三级伤残,被告XX县妇幼保健院应当承担原告陈某某、左某某损失的80%。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谁担责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案例中的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没有及时改变手术的方案也没有及时让家属选择剖腹产导致原告出现脑损伤的后遗症,医院方存在过错,因此由医院方承担主要责任,若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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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