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合同签订时间如何确定 |
释义 | 一、关于合同签订时间如何确定 合同签订时间的确定规则主要遵循以下几点: 1.当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的成立时间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开始。这意味着,在口头或口头承诺的情况下,一旦承诺被对方知悉,合同即告成立。 2.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的成立时间则自双方签字盖章时开始。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了这种履行,那么即使双方尚未签字盖章,合同也视为成立。 3.如果合同采用了确认书的形式,那么合同的成立时间则是在签订确认书时。这意味着,在双方已经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后,通过签订确认书来进一步确认和明确合同的内容,此时合同即告成立。 二、签订时间的法律依据 1.合同签订时间的确定是基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即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则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3)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如果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那么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即生效. (4)如果未指定特定系统,那么当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即视为生效。 (5)当事人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也可以另行约定。 2.再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这意味着,一旦合同满足了所有成立的条件,它便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三、聘用合同的法律特征 聘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这意味着,只有在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都明确表达了意愿并达成了共识时,聘用合同才正式成立。 2.在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为双方自由表达意愿提供了前提,也是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 尽管事业单位作为用人一方,但其法律地位并不高于聘用人员,也不能随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3.尽管聘用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如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等,但它也不同于一般合同。 (1)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订立的具有隶属关系的协议,这涉及到身份关系的调整,因此不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 (2)聘用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事业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受聘人员的职业发展,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特定性。 (3)聘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单位通常需要对受聘人员进行管理和指导,这也体现了其特殊性。 合同类型多样,每种都有其独特法律特征。对于聘用合同等特殊类型,更需仔细甄别。如果你在签订或处理合同时遇到问题,法律网随时为你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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