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相邻关系涵义及纠纷特点 |
释义 | 一、相邻关系的基本涵义 (一)相邻关系的含义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的权利称为“相邻权”。其中一方有权请求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而相邻他方亦应接受请求向对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相邻关系是一种物权,但不是独立的物权,而属于所有权中的内容。其实质上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限制。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或占有人; 2、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邻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3、相邻关系依附于不动产,但不因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变更而变更。 4、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所谓必要的便利,是指非从相邻方得到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 5、相邻权的行使必须以相邻权利人取得必要的便利为限度,不得借口行使相邻权去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超过必要限度的,相邻权利人有权拒绝提供这种便利。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不得滥用其权利。 二、相邻关系纠纷的特点 通过对相邻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此类案件主要有如下四个特点: 1、案件争议当事人双方的身份比较特殊。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是邻居,甚至大部分还是亲戚,他们在生产生活中朝夕相处,双方如发生纠纷易激发矛盾,甚至引发争斗,从而影响家庭和睦以及社会稳定和谐。 2、案件标的额不大,但对当事人的意义比一般民事诉讼要重要。一般来说,相邻纠纷产生都起源于生产、生活当中一些诸如采光、通风、通行等常见的“小事”,但这却关乎当事人的基本的生产、生活便利以及一些人的“面子问题”,对他们来说,这样的利益遭受侵害具有永久性以及解决的急迫性。 3、当事人双方的个人素质和文化修养是产生和解决这类纠纷的关键因素。如果当事人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较高,那么这类纠纷产生的可能性就不大,即使产生了也能化解在萌芽状态。相反,如果一方或者双方个人素质或生活习惯不好,那么双方发生纠纷的频率就更高,产生纠纷要解决起来也相当困难。 4、案件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是为了生产、生活的方便或是因为土地、房屋等的使用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为了争夺财产;还有的是当事人相信屋场风水等迷信观念,如邻居的屋檐水滴落自家房屋上会有不利影响,修建坟场争夺风水宝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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