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內容
释义
    1、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1)电子合同及其书面形式
    “电子合同”系指经由电子、光学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合同。
    电子合同的特点:
    (1) 电子数据的易消失性。
    (2)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局限性。
    (3) 电子数据的易改动性
    2)电子合同的订立
    (1)当事人所在地
    为了提高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以电子方式缔结合同的当事方必须明确指明其相关的营业地所在地点。
    (2)要约与邀请要约
    凡不是向一个人或几个特定的人提出,而是可供使用信息系统的人一般查询的,例如通过因特网网址发出的货物和服务要约,应当仅视为邀请要约,但其中指明在要约获接受时要约人打算受其约束的除外。
    (3)接受要约
    在电子合同中,除非各当事人另有约定,要约和接受要约可以通过数据电文表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还常常使用点击“同意”的按钮表示接受要约。
    (4)发出和收到
    (5)自动交易
    自动化计算机系统,或称“电子代理”,正在越来越多地应用于电子商务。这一作法应当鼓励。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可以通过自动化计算机系统与自然人之间的交互动作或者通过若干自动化计算机系统之间的交互动作订立,即使没有自然人复查这种系统进行的每一动作或者由此产生的约定。
    (6)形式要求
    根据《联合国销售公约》第11条关于形式自由的一般原则,电子合同的任何规定应不要求合同须以书面订立或以书面证明,也不要求合同必须遵守任何其他有关形式的要求。
    (7)拟由当事人提供的一般资料
    参与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应提供的一般资料,包括当事人身份、法律地位、所在地和地址资料等。
    2、电子签字法律制度
    1)电子签字(Electronic signature)的概念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给出了电子签字的定义:“‘电子签字’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2)电子签字的功能
    以纸张为基础的传统签字主要是为了履行下述功能:
    (1) 确定一个人的身份;
    (2) 肯定是该人自己的签字;
    (3) 使该人与文件内容发生关系。
    除此之外,视所签文件的性质而定,签字还有多种其他功能。签字可以证明一个当事方愿意受所签合同的约束;证明某人认可其为某一案文的作者;证明某人同意一份经由他人写出的文件的内容;证明一个人某时身在某地的事实。
    3)电子签字中当事各方的基本行为规范
    按照《电子签字示范法》,参与电子签字活动包括签字人、验证服务提供商和依赖方。
    签字人应对其电子签字装置应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 依赖方应采取合理的步骤核查电子签字的可靠性。证书服务提供商的义务是使用可信赖的系统、程序和人力资源,并按其所作出的关于其政策和做法的表述行享。
    4)符合电子签字的法律要求
    可靠的电子签字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签字生成数据在其使用的范围内与签字人而不是还与其他任何人相关联;
    (2) 签字生成数据在签字时处于签字人而不是还处于其他任何人的控制之中;
    (3) 凡在签字后对电子签字的任何篡改均可被觉察;
    (4) 如签字的法律要求目的是对签字涉及的信息的完整性提供保证,凡在签字后对该信息的任何篡改均可被觉察。
    5)我国法律对电子签字法律地位的态度
    根据《合同法》电子签字是可以作为传统的书面签字来使用的。
    3、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问题,涉及到两个基本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首先的一种商品交易,其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商法加以保护;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以来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安全程度。
    1)我国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四类:
    (1) 综合性法律。
    (2) 规范交易主体的有关法律。
    (3) 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
    (4) 监督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
    2)我国涉及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
    3)我国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1)加强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的管理
    2)市场准入制度
    3)安全责任
    4、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若干基本问题
    1)电子商务立法形式的选择
    在整个立法工作开展之前,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电子商务能否单独立法,即电子商务法的地位问题;二是电子商务的立法从何入手。
    (1)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就电子商务而言,完全有理由将其抽出来单独立法。这是因为:第一,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它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第二,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自己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第三,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法很难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交易活动,。所以,电子商务单独立法是非常必要的。
    (2)电子商务立法途径
    从立法学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立法可以有两条途径:
    第一,先分别立法,再进行综合立法
    第二,先着手综合立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
    2)电子商务立法目的
    1)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
    3)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
    3)电子商务立法指导思想与原则
    提供一个透明的、和谐的商务法律环境使电子商务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是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出发点。电子商务法应着眼于保护公平交易、保护平等竞争,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之苦,保护知识产权免受侵权之害和保护个人隐私,制定鼓励监督、有助调解和打击犯罪的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从上述指导思想出发,我们可以考虑以下立法原则:
    1)与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保持一致。
    2)不偏重任何技术
    3)依赖“功能等同”方法
    4)跟踪计算机技术的最新发展。我国在拟订电子商务法时,必须充分考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的现状,一方面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另一方面应留有余地,以便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情况。
    4)电子商务立法范围
    (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2)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技术范围
    (3)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商务范围
    电子商务法需要涵盖电子商务环境下合同、支付、商品配送的演变形式和操作规则;需要涵盖交易双方、居间商和政府的地位、作用和运行规范;也需要涵盖涉及交易安全的大量问题;同时,还需要涵盖某些现有民商法尚未涉及的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23 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