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数罪并罚刑期的计算方法 |
释义 | 一、数罪并罚刑期的计算方法 数罪并罚刑期的计算方法如下: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判死刑的只执行死刑,判无期徒刑的只执行无期徒刑; 2.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3.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什么犯罪不可以适用数罪并罚 1.吸收犯。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评价的意义,仅按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2.继续犯。 3.法条竞合。 4.想像竞合犯。 5.结合犯。 6.连续犯。 7.选择性罪名。 8.牵连犯。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三、如何界定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的原则如下: 1.并罚原则,亦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 2.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换言之,它是由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它较轻的罪,或者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它较轻的宣告刑,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罚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3.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4.折衷原则,亦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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