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告送达方式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
释义 | 公告送达方式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规定了公告送达方式。所谓公告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登载在报纸上或张贴于法院的公告栏中,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法定期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公告送达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也使得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正常办案,故各地法院在审判、执行中有较多的运用,具有很高的实践、实用价值。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流动人口的增加,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较之以往有了较大增加,同时为了追求审判的“高效率”,审判实践中对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公告内容、公告送达方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以致造成被适用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因未到庭应诉而不服裁判,拒绝履行判决义务,甚至上访等情况,给法院带来了不良影响,所以有必要对公告送达方式进行规范。 公告送达方式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的特点 1、因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诉讼文书而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的案件中,离婚案件和民间借贷案件比例最大。 2、当事人一般难以应诉,案件基本上缺席审理,很少有当事人到庭应诉。 3、从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出发,既存在被告人恶意逃债或故意躲避的情况,也存在原告恶意利用公告送达规则,致使案件判决在实体上出现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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