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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检院渎职侵权立案标准是怎样
释义   一、高检院渎职侵权立案标准是怎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渎职罪的追诉时效
    (一)即成犯追诉时效的计算
    即成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于刑法对不同种类和形态的犯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计算标准亦相应不同:
    (1)行为犯或以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构成所必需的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2)危险犯,应从实施危险行为之日起计算。
    (3)预备犯,应从预备犯罪之日起计算。
    (4)中止犯,应当分别情况予以确定:如果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后中止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则应从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5)未遂犯,应从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计算。
    (6)共同犯罪,以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得以实施之日起计算。
    (7)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8)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也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由于连续犯和继续犯的具体特征不同,各自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也不同。连续犯以连续实施数个相同行为为目的,每一个行为都可单独构成犯罪。所以,连续犯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是指最后一个犯罪行为成立之日。继续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因此,继续犯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是持续状态结束之日。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渎职罪是包含很多罪名的,因为就需要根据不同的刑事罪名来确定其立案标准,也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高检院渎职侵权立案标准是怎样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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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3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