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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纠纷是专属管辖吗
释义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三、建设工程纠纷管辖的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建设工程纠纷是专属管辖吗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专属管辖一般常见的不动产,而我们认知中的建设工程就是属于不动产的范围,因此在管辖方面也是与专属管辖相关的,大家一定有有所了解,这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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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5:4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