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中什么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中什么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有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视听材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行政诉讼多长时间做出判决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什么时候作出判决,要依据审理程序而定。法律网提醒您,如果是普通程序审理的,6个月内判决,如果简易程序的,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下: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其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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