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继承牵出的公证效力问题 |
释义 | “以前,总觉得公证离自己挺远的。这次才知道,其实,公证就在我们身边。”近日,银川市民赵某某这样说。 赵某某的母亲10年前因病死亡。其父亲赵某在老伴去世后,不愿给3个子女添麻烦,一直独自生活。2005年,经亲友介绍,赵某与吴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后二人居住在赵某处。该房系赵某在老伴去世后参加房改所购的住房。2011年,赵某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此时,赵某与吴女士商量决定将其名下的房改房留给生活困难的次子赵某某继承;赵某将其5万元的存款留给吴女士。此后不久,赵某因病去世。之后,吴女士一直居住在赵某名下的房改房,赵某某也一直未办理房屋继承的相关手续。2013年9月份,吴女士去世后,赵某某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知,需提供赵某的遗嘱或继承权公证书才可办理。 赵某某向公证人员咨询后,被告知虽然其父生前有意将其名下的房改房留给他继承,但只是口头遗嘱且没有见证人,无法执行。吴女士在赵某去世后对赵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但因吴女士在世期间一直未办理继承权公证,故其对赵某的遗产应享有的继承份额转由她的两个子女继承,因此需要赵某的另外两个子女及吴女士的两个子女共同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后,赵某某方可继承赵某的遗产。 咨询后,赵某某明白了其中的法律关系,随后与相关人员持有相关身份证件、房产证、亲属关系等材料办理了公证。目前,已顺利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公证人员认为,在这起公证案例中,涉及公证书的效力问题。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的效能和约束力。我国的公证效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和法定公证效力。证明效力,即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的证明效力具有法定性、优先性、普遍性和相对性的特点。 执行效力,即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法定公证效力,即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法定公证效力不是指一种单一的法律效力,其效力的内容取决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可以是证明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或者是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 此外,公证还具有提存效力,即债务人如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将债务标的物提存于公证机构,达到消灭债务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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