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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制作
释义
    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制作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首部是仲裁书的开头部分,应当写明:
    1、制作裁决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全称以及文书名称即“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2、年号及仲裁书编号。
    3、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写明法人的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如果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时,还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等有关信息。
    (二)正文。正文是裁决书的核心部分,应写明:
    1、仲裁请求,即申请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目的。
    2、争议事实,即争议发生的经过,双方争议的焦点及各自的主张等。
    3、仲裁理由,即仲裁庭作出裁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对裁决书是否需要附具理由,各国仲裁立法中规定有所不同,有的认为裁决应是简单的最终决定,没有必要说明所作决定的理由。但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机构反对这一主张,他们认为,当事人不仅有权知道仲裁庭所作的裁决,而且应有权知道裁决是如何作出的。
    4、裁决结果,即仲裁书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确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权利义务的承担所作的决定。
    (三)尾部。尾部是裁决书的结尾部分,应由仲裁员在裁决书上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并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写明裁决日期。
    
    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200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2008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5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三、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原告:xxxx有限公司
    住所: xxxxx厦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段某,女,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住址:xxxx**街道****路**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原告因工资等争议一案,不服市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月**日所作的*劳仲案[2008]2***号裁决,现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07年4月*日至2008年8月*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工资人民币4***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元;
    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08年度人民币60**元;
    事实与理由: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深劳仲案[2***]2***号裁决书的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加班工资及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被告本属原告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时间自由灵活,由被告自己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且原告也与被告签定了不定时工作协议。同时,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而且截止被告的2008年8月*日,和深圳市均未相关规定出台。因此,该不定时工作协议应为有效,原告不应支付被告任何加班工资。
    二、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按照上面所述,根本不存在原告拖欠被告的问题。而且,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理应适用的规定,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均未予以规定。因此,即使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形,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费的经济补偿金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此,我国法院已有相应判决。
    三、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度年终奖没有法律依据。年终奖是由企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员工工作表现而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并不是法律的强制规定。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完全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方式,原告不给已离职的被告发放年终奖并无不当。况且,被告2008年*月离职,原告的年度经营业绩如何还未核算,也不可能核算出每个员工的年终奖的数额,从而也不可能发放年终奖。在职员工一年中发生缺勤都有可能无权享受年终奖,当年离职的员工怎么可能还有权享受当年的年终奖呢?
    综上所述,原仲裁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x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有限公司
    (盖章)
    2***年*月*日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制作的相关知识,了解劳动仲裁裁决书的制作,有助于我们看到劳动仲裁的案件,这样在自己要仲裁时,也能心里有底。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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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