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旧病复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
释义 | ■李女士咨询:职工发生了工伤,已治疗结束并做了劳动能力鉴定,而且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请问以后如果旧病复发了,怎么解决? ■律师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当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此外,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享受工伤待遇。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劳动纠纷的相关知识,欢迎您访问法律网法律咨询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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