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法律网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关于不安抗辩权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8条规定,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危及到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对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二、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l.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力一的履行抗辩权。 2.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因此,不安抗辩权不发生于同时履行合同的情形,也不发生于先履行方不履行之时 3.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 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在先履行方,其应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没有确切证据即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l)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导致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儿种:一是财产显著减少这包括我国合同法第61条第(一)项规定的“经营状况恶化”和第(二)项规定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情形二是丧失商业信誉。三是提供劳务丁一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四是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特定物丧失五是其他情形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对此国际上有两种立法体例:一为订约后财产显著减少,二为订约时财产已减少,当事人非因过失而不知也可援引不安抗辩权。.以上第一种立法较为妥当,因为如果在订约时已经出现了上述事实,则表明先履行的一方在订约时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事实的存在,因此法律就没有必要对其提供特别的保护。即使先履行的一方在订约时根本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上述事实的发生,也可以依据具体情况,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该行为,而不必行使不安抗辩权。我国《合同法》虽未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应发生于何时,在解释时应采第一种立法例较为妥当。 (3)先履行方对上述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的举证责任至关重要,能否举证往往决定其于履行期届至时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违约行为还是合法行为。使先履行方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防止先履行方滥用不安抗辩权。 4.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的义务 例如,甲和乙曾先后订立了编号为1号和2号的合同。甲掌握了乙不履行1号合问的证据,则只能中止自己对1号合同的履行,而不能中止自己对2号合同的履行。因为1号合同和2号合同产生的是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和对等的关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上文明确说明了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除此之外,其他因素都不得成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要符合这些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法律纠纷!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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