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 |
释义 |
(一)股权转让的事先批准及有关程序(一)批准设立企业的审批机关的批准;(参照规定一) (二)中国投资者投资国有资产的股权发生变化(包括增加)时,变更股权的价值,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确认后的评估结果作为权益变动定价的依据;(参见第1条) (3)以外汇形式转让权益(无论是持有的还是购买的),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1) 原登记机关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机关,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外经贸部委托的原登记机关登记;(参见第1条) (2)外国投资者转让全部股权后,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变更登记(外商投资转内资);(参见第1条) (3)税务登记发生变更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参见条例二)实际经营期限不满10年的,应当缴纳优惠和其他税款“两免三减半”带来的优惠待遇;(见条例三)外汇登记变更。请参阅法规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权益变动若干规定(1997)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2001)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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