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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业银行修法应立足优化金融生态
释义
    时隔十一年,中国的《商业银行法》修订工作正式启动。有消息人士称,目前中国银监会已经下发征求修改建议的函,相关的调研工作已经展开,可能9月份之后形成修改意见。据悉,银监会在征求部分商业银行建议的基础上,目前形成了对《商业银行法》的初步修改意见,主要在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商业银行监管指标调整、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调整以及增加有关行业协会条款四个方面。其中涉及贷存比的调整,同时还建议考虑将资产证券化、托管业务、网络银行、电子银行及财富管理等业务纳入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并且明确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信托性质。
    我们注意到,不久前的6月份,中国全国人大财经委就曾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提出修改商业银行法,要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跨业投资、同业经营、风险管理等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并将《商业银行法》修订列入指导性计划,也即属于已经启动法规调研起草工作,条件成熟也可以提请本年度审议的第二类项目。
    有业内人士指出,明确银行理财的信托性质,不仅意味着银行理财法律地位的最终明确,更将打破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以来确立的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原则,若最终成为法律条款,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将正式拉开帷幕。
    在我们看来,如此商业银行法修订的政策意图,在法律意义上,不亚于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分业经营原则的改变。不过,在实务操作中,中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监管指标调整业已在逐步调整中。
    早在2003年12月7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原《商业银行法》确立的绝对分业经营体制做了一定调整,除再次强调“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的,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以外,增加了一条例外性的规定“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而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预留了通道。
    此后中国有关部委在基金、金融租赁、保险方面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制订了配套政策,但实际发生的个案最终均需经国务院审批。不过,到了今年年初,银监会在2014年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将“完善现代银行业治理体系、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列为年度第一重点任务,并将“推进子公司制、事业部制、专营部门制、分支机构制改革,完善业务治理体系”作为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抓手。此后,中行、工行、农行等银行纷纷进行组织机构调整,成立互联网金融、财富管理等一级部门调整并丰富业务结构,而可以设立投资子公司更为投资业务的发展奠定了组织基础。
    早在2013年10月,银监会业已开始在11家银行试点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推动理财向资管转型,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由此启动,传承了先试点再推广的传统改革智慧。今年6月份,一行三会联手推动商业银行自行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并明确6月30日后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只需备案发行。
    我们认为,商业银行实际已经在综合经营的路径依赖上渐入佳境,此次《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基本属于事后法律认可。而在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法律问题彻底解决后,鉴于其在间接金融体系中的决定性作用,如何对信托、基金、资管等其他业态的放松配套立法,无疑涉及公共政策公平性的问题。其次,《商业银行法》的修订还需解决商业银行的准入开放问题,这是涉及社区银行等普惠金融的核心问题,并有助于将民间金融正规化,否则只会进一步扭曲商业银行的市场结构。
    中国《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属于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现实的事后法律认可。如果不对商业银行准入向三农和社区银行开放,不从优化金融生态出发系统修缮信托、基金、资管等其他金融业态的法律,商业银行以及整个金融业的市场结构将更为扭曲,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好金融服务的公共政策目标也将成为空中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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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39:23